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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简析

来源:中国设备工程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标准取消了原规定的13个劳务资质标准的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施工劳务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那么,“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一、劳务分包的特征

1、劳务分包合同既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又相对独立

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都源自建设施工合同,其设立和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同时,劳务分包又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产物,其权利义务受自身合同约定的规制和约束,不能把建设施工合同的条款简单地适用到劳务分包之中。

2、劳务分包无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

劳务分包的内容是施工劳务而非具体工程项目,典型特点是“包工不包料”,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工、包主料”属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需要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而劳务分包无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

3、劳务分包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是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而接受劳务发包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能是个人,因此,劳务分包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区别于一般的劳务关系。

4、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标的仅为劳务费用

劳务分包计价依据是劳务,包括劳务所耗费的人工费用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只能进行费用鉴定,而不能进行造价鉴定。

二、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劳务分包合同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即:施工劳务资质),没有法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2、劳务作业承包人应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是从其他劳务作业承包人手中取得劳务分包工程,则构成了转包或再次分包,属违法行为,其签署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当属无效。

三、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劳务作业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1)若劳务作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务作业发包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于劳务作业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将与劳务作业发包方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务作业承包人拖欠的民工工资,劳务作业发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劳动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第4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下称“《认定查处办法》”)等规定:

(1)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面临被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设备工程》 网址: http://www.zgsbgc.cn/zonghexinwen/2020/082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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