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工程的保修年限应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根据以上文件可以确定,建筑项目防水工程质保年限最低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日期,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文章来源:《中国设备工程》 网址: http://www.zgsbgc.cn/zonghexinwen/2020/1016/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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