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往往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并起诉,那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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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该承担什么责任?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解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张峰律师解析: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造成的损失,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诉讼往往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如果涉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是否有必要将这些单位追加为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因此,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诉讼中,无须追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为当事人。当然,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或承包人坚持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为正确查明事实,节约诉讼资源,有时也会准许,以正确划分各方在质量索赔中的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设备工程》 网址: http://www.zgsbgc.cn/zonghexinwen/2021/0430/1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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